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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冯文超,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曾用名黄某甲)。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文超、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黄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被告经常与原告发生矛盾、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现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原告所述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以及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均不属实。原告既然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后被告向本院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黄某乙,现已成年。2015年9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被告经常与原告发生矛盾、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难以维持。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后被告提供书面材料,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子女,双方在长达36年的共同生活期间,彼此间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与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不应因生活中发生矛盾而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