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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正新与莫金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正新,莫金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石正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峰县。被告莫金春,女,19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农民,住鹤峰县。鹤峰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正新诉被告莫金春房屋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正新诉被告莫金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10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