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43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殷灿章,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