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宏与李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李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陈宏。被告:李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与被告李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言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