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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吉兴与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0-2号申请人王吉兴,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被执行人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王吉兴与被执行人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吉兴交付西宁市城东区南山路120号三江汇怡小区二号楼xxxx室房屋。因被执行人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吉兴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吉兴正在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诉,特申请暂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三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