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子芬、丁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芬,丁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发文稿拟稿签发:核稿:拟稿人:合议庭成员:事由:主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芬,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丁玉洪,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李子芬与被执行人丁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由被告丁玉洪一人承担,于本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420元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兴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