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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溆一初字第959号原告某政府与被告舒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政府,舒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某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低庄工作站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舒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政府诉被告舒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政府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某政府负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