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梅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梅娟。上诉人杨梅娟不服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15)惠龙法立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1、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2、上诉人诉请涉及的《协议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3、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4本案系撤销之诉是针对是否存在可以撤销的事由而存在的专门诉讼程序,是必须单独提出,不可混同,上诉人请求撤销,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15)惠龙法立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龙门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起诉人杨梅娟起诉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至于上诉人即原审起诉人杨梅娟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是实体处理的问题,上诉人即原审起诉人杨梅娟向龙门县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龙门县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本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15)惠龙法立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