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陶英与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陶英。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菲儿。被告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苑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月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士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英诉被告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玉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陶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陶英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