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6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思夷、王金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685号原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法定代表人:陈玉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思夷,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金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夷、王金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