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聚光与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李聚光。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超。被告赵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聚光与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