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聚光与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李聚光。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超。被告赵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聚光与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慧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