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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小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XX,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森林,男。被告胡小先,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小先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以协商处理为先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