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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桂艳华与李宝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艳华,李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桂艳华。被执行人李宝安。桂艳华与李宝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年宽民初字第20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宝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艳华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宝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艳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宝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艳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