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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2015年3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医院。辩护人乔宝虎、齐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乔宝虎、齐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搜查、提取、称重、封存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怒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