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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亚果与赵明、李国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70号原告张亚果,男,汉族。被告赵明,男,汉族。被告李国顺,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亚果诉被告赵明、李国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亚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果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