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丁建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冬致,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儒,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肖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启斌、林衡,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地铁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石金公司(乙方)与地铁公司(甲方)签订《某酒店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某酒店出租给乙方,共约176间,建筑面积8114平方米,套内面积约6139.67平方米;该物业交付标准为毛坯,暂定为2013年6月交付;合同期限为自该物业交付之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乙方必须办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经营所需各项证照后方可营业;乙方合法守法的经营管理,甲方可提供合理协助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地铁公司将涉案场地移交给石金公司。2013年9月16日,地铁公司向石金公司交付了用地来源资料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石金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地铁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没能提供涉案场地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石金公司多次的交涉下,地铁公司才提供少部分涉案场地的房地产权证用于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大部���涉案场地的房地产权证至今仍未提供,导致未提供房地产权证的涉案场地未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为这些涉案场地石金公司已进行转租,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转租合同约定的石金公司的义务,所以地铁公司至今未能提供这些涉案场地的房地产权证,导致石金公司被迫延长免租期,除此之外,石金公司将面临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故起诉要求:1、判令地铁公司提供《某酒店租赁合同》项下一百七十六间租赁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助石金公司办理相应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地铁公司承担。石金公司为证明地铁公司至今未提供涉案场地的房地产权证用于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事实,原审中提供石金公司向地铁公司发出的《关于某楼层物业交付至今存在相关问题的函》、《关于在某楼层确权和成功办理租赁备案合同手续前���装修期租金单价缴交租金的函》、《关于某楼层存在问题及相关要求的函》、《关于某楼层物业存在问题及物业管理问题的函》、《关于缴纳某楼层物业租金的复函》及《关于某项目停车位的函》作为证据。地铁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函件,但对石金公司拟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原审另查,地铁公司取得涉案176间房屋其中72间房屋的房地产证。地铁公司已将上述房产证复印件交付给石金公司。石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地铁公司已取得涉案176间房屋除上述72间房屋外其他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审庭审中,地铁公司称若有需要,地铁公司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产权证的原件协同石金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原审法院认为,石金公司与地铁公司签订《某酒店租赁合同》后,地铁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并交付给石金公司使用。���对于石金公司起诉要求地铁公司提供该合同项下176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助石金公司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地铁公司表示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中已完成产权登记的72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同石金公司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对此,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关于余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问题,地铁公司明确表示余下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石金公司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地铁公司已取得余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石金公司要求地铁公司提供余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故对石金公司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提供荔湾区共72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助原告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负担25元。判决后,地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在原审中已提交了多份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在交付出租物业后从2013年9月16日起已先后多次实际履行了协助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义务,原审在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的情况下却判决上诉人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2、上诉人移交的权属证明材料符合有关部门关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协助办理登记备案的义务,且被上诉人石金公司签字确认已收到,出租物业符合租赁登记备案条件,原审仍判决上��人承担协助办理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符。3、根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义务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履行的仅是协助义务。造成登记备案未能办理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原判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认定上诉人已履行协助义务。4、不论是在房产证办出前还是之后,上诉人都积极配合办理备案,而没有办理房产证并不影响涉案物业办理登记备案。综上,原审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石金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地铁公司从来没有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迄今为止涉案物业全部房屋租赁登记都没有办下来。2、对于原判已列明已办妥了房地产权证已具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涉案物业,上诉人现在都没有协助被上诉人去办理登记备案。3、本案中,上诉人除了已办好房产证的涉案物业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房屋产权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了土地来源资料和竣工资料,其实应是部分房屋的竣工资料,是不全的。综上,上诉人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中,上诉人地铁公司提交了其与被上诉人石金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工商档案查询资料、涉案物业消防监督结果查询资料、电话录音文字整理稿、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催缴租金的函件、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件等证据以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拟证明其公司在涉案物业房产证办出前后,均积极配合被上诉人石金公司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且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况下亦不影响涉案物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被上诉人石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其不支付租金的理由与借口。被上诉人石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以上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不应作为证据采纳。2、上诉人地铁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所附的证据和在法庭上提交的材料不一致。3、以上证据中的消防意见书、竣工验收文件等没有原件。4、上诉人地铁公司所发函件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已履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事实,上诉人地铁公司至今没有提供涉案物业项下的房产证用以办理该手续。5、工商档案查询资料与本案无关,没有一份是租赁备案登记,不能证明上诉人地铁公司履行了备案义务。被上诉人石金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物业消防监督结果查询资料,拟证明涉案物业只有部分是消防合格的,其他没有通过消防验收。2、��与上诉人地铁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拟证明其要求上诉人地铁公司提供涉案物业房地产权属证明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上诉人地铁公司没有履行法定和合同义务,没有协助其公司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上诉人地铁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但不确认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上诉人地铁公司已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涉案物业消防合格,若按被上诉人石金公司的说法,没办消防审批会影响合同效力,但其始终没有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故消防问题与本案无关。2、对证据2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确认,被上诉人石金公司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也不告知上诉人地铁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上诉人地铁公司已多次配合被上诉人石金公司去办理相关手续。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地铁公司与被上诉人石金公司签订《某酒店租赁合同》后,上诉人地铁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并交付给被上诉人石金公司使用。上述合同约定,对被上诉人石金公司合法守法的经营管理,上诉人地铁公司可提供合理协助,现对于被上诉人石金公司在原审中起诉要求上诉人地铁公司提供该合同项下176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助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上诉人地铁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中已完成产权登记的72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同被上诉人石金公司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不当。综上,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