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88号上诉人李至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上诉人李至胜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行立字第15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至胜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曲解法律词语;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不受理的裁定违背了立法本意。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至胜的起诉明显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妃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