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依戈与张海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依戈,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依戈,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依戈与被执行人张海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依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刑初字第008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893.0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海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依戈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