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其红、曹其领与被执行人张林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253-3号申请执行人曹其红,男。申请执行人曹其领,男。被执行人张林军,男。申请执行人曹其红、曹其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林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其红、曹其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