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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其红、曹其领与被执行人张林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253-3号申请执行人曹其红,男。申请执行人曹其领,男。被执行人张林军,男。申请执行人曹其红、曹其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林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其红、曹其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