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80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吴勃,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