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进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名宋某丙,××××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才知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此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还多次和原告的母亲发生争执。2011年5月原、被告又发生争吵后,被告回了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原、被告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现由于上述原因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特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宋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宋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并非事实,原、被告自结婚以后,夫妻感情深厚,被告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因治疗费巨大,原告嫌弃被告,不愿负担治疗费,因此提出离婚。被告并非自2011年5月回娘家至今,2011年12月到2012年期间,被告在医院治疗,双方没有分居。被告所患××没有治愈,尚在治疗中,为给被告治病,被告的父母借债筹措医疗费,被告没有正常的生活来源,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应照顾被告,但原告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希望法院对原告的错误予以纠正,被告对原告有感情,表示对原告原谅,希望共同生活下去,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8月原告将被告诉于本院,以原、被告缺乏了解,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多次和原告的母亲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宋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称,婚前原、被告是同学,非常了解,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好,原告因为被告患病,原告不愿为被告治疗才提出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在被告患病后,原告的父母卖房200000元,其中130000元用于被告治疗。被告质证称,卖房之后,原告拿着钱走了,原告没有给被告出钱治病。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组装电脑一台,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处。经被告质证,被告称,前几年均已经卖了,用于被告治病。庭审中,原告称,2014年原告借张桥村刘金水25000元,借张登村郝梦肖5000元,借款用于赔偿因原告借用他人车辆被被告所砸造成的损失。经被告质证,被告称,砸车的事,被告已经赔偿,原告不用再赔,对被告所称债务,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称,被告为治病,借被告的姨母刘丽花65000元,被告的舅舅刘老四40000元,借被告的父母80000元。经原告质证,原告称,被告没有借据,对上述债务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称,被告从2010年开始到2014年治病的门诊票据和住院票据、买药票据共计122张,其中保定市二五二医院1张,金额1500.8元,保定市第一中医院门诊票据12张,金额7302.87元,清苑县人民医院门诊票据15张,金额536.2元,保定市第一医院门诊票据53张,金额3912.36元,清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7张,债务71867.23元,中国中医科学院门诊票据4张,金额2432.9元,北京海斯特检查检验票据3张,金额860元,保北医药药店票据1张,金额35元,保定药房买药票据1张,宁康大药房买药票据1张,金额198元,清苑县医药公司门市部票据22张,金额6484元。经原告质证,原告称,购药收据不属于票据,不予认可,住院花费没有用药清单,不予认可,票据中的相关费用,原告支付了其中大部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人,系同学,婚前经人介绍后,相互之间经过交往,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是完全能够和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加之被告患有××,原告应给予关心、照顾,应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