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宋某某,男,满族,1990年2月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段某某,女,满族,1989年12月2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群代理审判员 薛 晓 璇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朴 希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