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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宋某某,男,满族,1990年2月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段某某,女,满族,1989年12月2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群代理审判员 薛 晓 璇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朴 希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