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池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杨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