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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93号原告赵某。被告薛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薛某甲于1974年经人介绍并恋爱,××××年××月××日在无锡市甘露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薛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薛某甲胡乱猜忌,导致双方经常争吵。2010年3月11日,赵某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1年11月22日,赵某再次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薛某甲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混乱猜疑。但薛某甲仍然胡乱猜疑,双方争吵不断,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与薛某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薛某甲辩称:今年6月份双方因为一个住宿的旅客发生争吵,其提醒赵某不要被他人欺骗。其和赵某一起开旅社,经营收入都由赵某保管。双方感情还是可以的,在60岁生日时还一起办了喜酒,并无大的矛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经原无锡县甘露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薛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因薛某甲胡乱猜忌,导致双方经常争吵。2010年3月11日,赵某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1年5月25日,赵某再次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份,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争吵,赵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某提供的结婚申请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与被告薛某甲婚后感情尚可,虽曾为家庭琐事争吵,但无重大的矛盾冲突。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现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夫妻间缺乏沟通及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造成的。只要双方能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一切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切实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赵某与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