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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绍文与高向阳、余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文,高向阳,余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何绍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建平。被告:高向阳。被告:余慧锋。原告何绍文与被告高向阳、余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绍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绍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何绍文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