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绍文与高向阳、余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文,高向阳,余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何绍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建平。被告:高向阳。被告:余慧锋。原告何绍文与被告高向阳、余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绍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绍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何绍文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