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周建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周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被执行人周建峰,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周建峰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1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建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峰支付贷款本息1162499.25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