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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吴某乙。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在同一城市两个不同的厂内上班。2014年5月,因被告赌博,被追债,被告就第一次出去了,后经过劝告回家,当时房子都卖了还被告的赌债,但是被告恶习难改,依然赌博成性,再次参与赌博,当再次被追债时,被告第二次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联系。被告赌博成性,输光家产,还出尔反尔,不知悔改,毫无诚信可言。原告身心俱疲,面对这没有感情的婚姻,根本无实质上存在的意义,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来院,要求离婚,女儿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户口本复印件;4、三份证人证言。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吴某乙,现在由被告父母抚养照顾。婚后,被告参与赌博,导致房屋被变卖,被告自2014年外出,至今四处躲债,没有消息。原告现诉至来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吴某乙,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被告的赌博行为对当事人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问题暂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子明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