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应军、卢伟与董天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应军,卢伟,董天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卢应军。原告卢伟(原告卢应军之妻)。被告董天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应军、卢伟与被告董天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应军、卢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应军、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应军、卢伟承担。审 判 长  李文庆人民陪审员  于江平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