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应军、卢伟与董天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应军,卢伟,董天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卢应军。原告卢伟(原告卢应军之妻)。被告董天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应军、卢伟与被告董天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应军、卢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应军、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应军、卢伟承担。审 判 长 李文庆人民陪审员 于江平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