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辉煌电子磁性材料研究所与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72-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辉煌电子磁性材料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户路钓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跃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户路钓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时利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咸阳辉煌电子磁性材料研究所与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咸阳辉煌电子磁性材料研究所、被告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2012年2月28日、2012年11月21日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咸阳辉煌电子磁性材料研究所租金45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500000元,被告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25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0000元。三、如果被告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给付款项,原告有权对案件全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并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金100000元。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咸阳天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1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