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付立国与梨树县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国,梨树县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付立国,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梨树县顺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荣江,经理。本院在执行付立国与梨树县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