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金生与王瑞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生,王瑞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郭金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王瑞银,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生与被告王瑞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下一步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七元,由原告郭金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孙学高人民陪审员 陈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