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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负责人徐红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设,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设。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王建设应给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租金746847元,于2015年7月19日前履行。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4元,由被告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王建设承担,于2015年7月1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2481元,执行费用992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苏e×××××、苏e×××××、苏e×××××,上述车辆本院已于2015年8月19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联丰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4008746、0400008927),该房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因被执行人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本案暂程序终结,待现有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待日后被执行人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恢复并参与分配。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2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陈唯华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佳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