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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西安恒赛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恒赛新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320号原告西安恒赛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电子科技大学成果转化中心b座一层。法定代表人:王保卫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黄甫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乃则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赛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恒赛新技术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恒赛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0元,减半收取7330元,由原告西安恒赛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侯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