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与宜兴市鼎鑫阀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鑫宇尼龙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宜兴市鼎鑫阀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鑫宇尼龙化工有限公司,宋春强,宋兴民,杨国平,王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754号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0号。负责人费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鼎鑫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被告宜兴市鑫宇尼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下邾村。法定代表人宋春强。被告宋春强。被告宋兴民。被告杨国平。被告王瑛。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与被告宜兴市鼎鑫阀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鑫宇尼龙化工有限公司、宋春强、宋兴民、杨国平、王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78元,减半收取7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89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沈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