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封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西林,封科,陈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叶西林,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封科,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陈艳霞,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叶西林与被执行人封科、陈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西林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封科、陈艳霞给付借款合计人民币2531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19日分别作出(2015)邛崃执保字第62-1号、(2015)邛崃执保字第6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封科、陈艳霞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2套。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执行完毕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对申请执行人叶西林尚未受偿的债权25318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封科、陈艳霞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叶西林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武人民陪审员 韩鹃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