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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劲辉与余明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劲辉,余明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劲辉,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李卫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明优,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负责人:林浩,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负责人:占炳益,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坚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劲辉因与被上诉人余明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台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劲辉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63元由李劲辉负担,此款李劲辉已预交4863元。上诉人李劲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开平市法院向开平市中心医院调取的证据4,存在删改李劲辉在2013年8月29日眼科会诊的申请会诊记录单,该会诊医师书写的会诊意见及签名被删除。证据5、李劲辉在开平市中心医院2013年8月21-2013年9月6日病程记录内容,删除李劲辉在2013年8月26日眼科会诊的申请会诊记录单的记录内容,随意添加在2013年8月27日申请眼科会诊的记录内容。证据6从调取的申请会诊单以及病程记录内容,显示共有4次申请眼科会诊,而李劲辉在此期间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显示只有申请3次眼科会诊记录。证明开平市中心医院有删改病程记录内容的行为。证据7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李劲辉首次在开平市中心医院眼科2013年8月23日、26日、29日申请的会诊记录单,及当时保险经办人对李劲辉受伤部位的拍照照片。2015年3月20日第三次开庭,李劲辉提出己提交关于该案,李劲辉本人书面证据指证开平市中心医院在法院调取的病历内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8推定书时,法院告知李劲辉没有提供原件,不给予质证。原审法院不采纳受交警大队委托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而采纳在医治过程中医疗机构资质条件最低,对李劲辉具有过错责任的开平中心医院。原审法院有意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资质条件比己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低的证据10鉴定意见,作为依据驳回诉讼请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百条的规定,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李劲辉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1、撤销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李劲辉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和法院调取的证据;2、判决太平洋财保台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内剩余的4.09万元;3、判决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196665元。被上诉人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重新鉴定李劲辉的伤情确定李劲辉左眼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所以驳回李劲辉的诉求。二、一审中,李劲辉使用大量虚假证明,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也请求一审法院处罚李劲辉。三、李劲辉还有其他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属于意外险,也是在开平法院审理,所以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认为李劲辉使用虚假证明来诉求是不道德的,请求驳回李劲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台山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李劲辉不合理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余明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二审调查,无作答辩。二审期间,李劲辉提交江门市中心医院眼科疾病证明书一份、一份鉴定时眼底照片和两份江门市人民医院眼底照片、江门市中心医院眼底照片一张、开平市中心医院病程记录一份、开平市中心医院拍CT申请单一份,证明李劲辉因外伤引起的情况;护理记录单两份、江门市人民医院病历原件,证明李劲辉因本次事故造成左眼伤残的事实。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质证认为李劲辉提交的复印件不予质证,关于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据,李劲辉有隐瞒其白血病的病情,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另外人民医院的病历只是病人的个述,仅是医生记录患者所述。经审查,李劲辉二审提交的开平市中心医院护理记录单两份系复印件与原审法院调取的开平市中心医院护理记录单中的第4页、第6页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李劲辉二审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李劲辉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关于原审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洁具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审法院委托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无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确定鉴定依据,鉴定依据无明显不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李劲辉虽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反驳理由,其该项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太平洋财保台山支公司、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是否应对李劲辉的损失予以理赔的问题。如前述分析,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李劲辉的伤情与涉案事故无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事故与李劲辉的伤情无因果关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维持。李劲辉主张太平洋财保台山支公司、平安财保开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劲辉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应由李劲辉负担,但李劲辉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准许李劲辉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甄锦瑜代理审判员  肖文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