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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群添与赵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添,赵春,韩庆弟,李春景,李彦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林群添,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友印,北京鸣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韩庆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李春景,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李彦松,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群添与被告赵春、韩庆弟、李彦松、李春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群添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