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沙民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意与被告宋某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意,宋某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赵某意,女。被告宋某伯,男。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