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与丁原杰、刘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丁原杰,刘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8-1号原告: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淮海路西段负责人:赵兰坤被告:丁原杰,被告:刘海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329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原杰驾驶的鲁E×××××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丁原杰驾驶的鲁E×××××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寒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