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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良君与胡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君,胡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276号原告陈良君。被告胡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君与被告胡永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陈良君负担。审 判 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佳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