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良君与胡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君,胡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276号原告陈良君。被告胡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君与被告胡永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陈良君负担。审 判 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佳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