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玉芬与应志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芬,应志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11号原告梁玉芬。被告应志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芬与被告应志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芬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梁玉芬负担。审 判 员 胡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