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向正柱与冯光武、江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柱,冯光武,江爱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向正柱。被告冯光武,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金山街道明港村油铺垅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012228010。被告江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正柱与被告冯光武、江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正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正柱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正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825.00元,由原告向正柱负担。审判员 黄 宇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