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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向正柱与冯光武、江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柱,冯光武,江爱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向正柱。被告冯光武,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金山街道明港村油铺垅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012228010。被告江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正柱与被告冯光武、江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正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正柱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正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825.00元,由原告向正柱负担。审判员 黄 宇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