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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祖望与被执行人夏林、胡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祖望,夏林,胡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3078号申请执行人许祖望,男,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林,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晓萍,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祖望与被执行人夏林、胡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夏林、胡晓萍应给付许祖望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11920元,由夏林、胡晓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记录,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夏林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上元大街金王府商业街A幢1-26号、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上元大街金王府商业街A幢2-26号、江宁区东善桥林场牛首山分场4幢、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集镇东虹花苑31幢101室、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集镇东虹花苑81幢301室房屋,暂扣夏林名下苏A×××××号车辆、胡晓萍名下苏A×××××、苏A×××××、苏A×××××号车辆。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尹之荣执 行 员  胡国玉执 行 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