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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金停诉曹权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110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权利,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郅守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