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古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古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雪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