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周焕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波,周焕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孟庆波,古顺酒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淑香,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焕萍,古顺酒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波诉被告周焕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孟庆波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