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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终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莉燕与范丽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莉燕,范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终字第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莉燕,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丽霞,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贺兰县好景象商店业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上诉人苏莉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5)贺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莉燕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莉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莉燕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上诉人苏莉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瑞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