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终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莉燕与范丽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莉燕,范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终字第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莉燕,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丽霞,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贺兰县好景象商店业主,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上诉人苏莉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5)贺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莉燕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莉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莉燕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上诉人苏莉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瑞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