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检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462号,组织机构代码:16227253-5。法定代表人刘路平,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检孙,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执行人袁华珍,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在执行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检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检孙妻子袁华珍有银行存款。因本案债务系陈检孙、袁华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袁华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陈检孙的妻子袁华珍为本案被执行人。袁华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1元,交纳执行费10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娟审 判 员 刘 健助理审判员 曾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