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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4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驾驶员。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相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春发屋门前时,与对向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坐苏E×××××小型轿车的被害人李某、乘坐苏N×××××小型轿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杜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0mg/100ml。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张某、陈某陈述,证人卢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齐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