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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刘某甲,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乙,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无诉讼必要。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乙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慧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小婷 关注公众号“”